以遺囑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免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稅籍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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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繼承人繼承房屋係因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指定,而不是基於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有協議分割之事實時,如繼承人所提示之遺囑等證明文件是合法有效,足以證明確為房屋合法繼承人,可免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處進一步說明,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不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加以審查。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6-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