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申請因出售土地而核課之土地增值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應在繳納期間30日內屆滿前申請,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因出售土地,按一般稅率核課,之後想要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於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故王君現今要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經查已逾30日繳納期間,無法補行申請,故為保障自身權益,應留意申請限期。

更新日期:108-06-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