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名義變更,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在當年9月22日前申請(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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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顏先生,因繼承原居住房屋土地,來電詢問,該房屋土地仍係自住,租稅方面有何應注意事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不論任何原因變更,例:繼承、贈與等),如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依稅法規定,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

故顏君現今繼承自住土地,為保障自身權益,顏君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例:地上房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當年度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06-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