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報表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 該局表示,新修正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業增訂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列表性能,及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規定。又為順應電子化潮流,前開日報表及月報表,如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方式保存,則原始報表即可銷燬。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先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屆時發生無法正確操作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報表等情事 。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雅淑,電話:04-23051111轉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