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常見違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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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王先生於108年3月31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承購李小姐土地1筆,未依土地稅法規定向地政機關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即於108年4月10日再行出售該筆土地予陳先生(土地移轉現值為新台幣130萬5,500元)。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緩。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其移轉現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本案王先生未依規定申報權利移轉登記,亦未於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將被處以罰鍰1,305,500元x2%=26,110元。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06-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