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之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即為合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投訴,他本人沒有收到繳款書,為何稅務機關即逕行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之對象,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外,還可向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之,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該大樓有管理委員會,得將稅單交付管理員收受,因此稅單只要經管理員代為簽收,就已生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轉交應受送達人、或怠漏轉交,皆不影響該繳款書合法送達之效力;另外還可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應按時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除被罰滯納金外,也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8-06-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