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申請調整原地價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地移轉無論是否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可申請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買受人並不以自然人為限,出售土地予法人合於規定者,仍可依上述規定辦理。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