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過戶 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買賣,車主在完成書立同意讓渡書、交車、收付款等手續後,記得確認買主是否辦妥過戶手續,未辦過戶前,因車籍登記資料未異動,仍會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各項違章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最近發現許多車主,誤以為已書立同意車輛讓渡書並交車、收款即完成過戶手續,直到收到交通違規單與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才大為緊張的跑到稅捐機關申訴,由於新車主未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車籍資料仍登記原車主名下,致新車主違規使用,卻須由原車主負擔相關的稅費罰鍰。
車輛買賣乃私人契約行為,是否辦理過戶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掌握,因此該局籲請車主於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及相關違章罰鍰的情形。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相關法令,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消費稅科電話03-5225161轉311、315、316或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6-05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