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銷售其產生之電能應否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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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銷售其產生之電能,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自然人如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應立即向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再由國稅局依銷售額大小查定課徵營業稅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免造成漏稅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蕭課長瑛華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8-06-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