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容積權益,無捐贈列舉扣除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所得稅法第17條所定捐贈扣除額,係指無對待給付、無條件之捐贈,若是有條件之捐贈,即不符合所得稅法捐贈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林君將土地捐贈予政府所屬捷運工程局,列報捐贈扣除額,經剔除予以補稅並處罰鍰,林君不服,主張該土地確實無償贈與政府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意旨略以,土地所有權人雖依聯合開發契約無償移轉予政府應有部分,然土地所有權人亦享有因契約而得增加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利益,足見林君依該聯合開發契約約定,所履行無償移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予政府之公法契約義務,與上述利益互負對待給付關係,故系爭聯合開發契約性質為雙務契約,非屬贈與契約。
該局呼籲:捐贈扣除額規定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係個人對國防 、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係助益於社會及政府機關之行為,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效益,故給予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但須為無償之捐贈始符合稅法之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李博立 分機: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