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稽徵機關將逕行註銷該申報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申報土地現值後,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會先以雙掛號信函請申報案雙方當事人限期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案經通知送達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逾期仍不處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將逕行註銷該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