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或變更使用情形,依規定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如未申領建築執照,或有頂樓加蓋、陽台加建、防火巷增、改建及騎樓圍作私用等之情形,雖屬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但在未拆除前仍應依法設籍課稅,因此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時,請依限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辦房屋設籍,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平面圖及側面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無照違章建築房屋,房屋所有權人須出具承諾書,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