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現在為自住使用,為什麼房屋稅繳款書上面的使用情形還是非住家?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民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就必須提出具體的事證,證明房屋在提出申請前的使用情形,否則稅務局仍會按原核定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則為2%。房屋如果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應儘快向本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5-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