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雖為未辦保存登記,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地上建物若為未辦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上建物雖為未辦保存登記,民眾出售之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申請時須檢附轄區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地號,以憑審查出售之土地是否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規定,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06-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