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否代被繼承人查調債務人財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電話詢問,執行名義上之債權人死亡,是否可以由繼承人持被繼承人為債權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證明,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機關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作業,原則上以證明文件上所載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為準;惟繼承人如屬依規定為被繼承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且未拋棄繼承者,也可持以被繼承人為債權人執行名義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以,遺產債權在分割前,得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持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