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畸零地,仍供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共設施已完竣之都市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屬不得建築之「畸零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免徵)。

 

該處近一步說明,依建築法第44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因此,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既經查明不得單獨建築,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實際仍作農業使用,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08-05-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