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之課徵係於出廠時徵收而非銷售時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而非於銷售時課徵。漏未申報出廠數量者,稽徵機關將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公司於97年12月至98年4月間產銷0.6公升應稅××米酒,漏未申報出廠數量合計360公升,經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6萬6千餘元,並處罰鍰6萬6千餘元。○○公司提示退貨單,主張友人來花蓮載50箱米酒回去試賣,結果在報上看到即將調降菸酒稅之消息,覺得無利可圖,隨即退貨,就在此批貨放在貨運行等待運回的時候,保四總隊查緝走私發現此一批酒,立即拿去查驗並呈報當地縣政府,該批米酒退回後,目前停放在倉庫中尚未銷售,既無銷售,自無須申報,請撤銷本稅及罰鍰處分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公司未提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之課徵係於出廠時徵收而非銷售時,系爭××米酒既已出廠即應課徵菸酒稅,且○○公司並未就已出廠退運之菸酒辦理退廠手續,依規定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次查○○公司亦於98年11月3日出具承諾書承認系爭××米酒未如期申報繳納且皆已出廠,依首揭規定,原核定補徵稅額6萬6千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而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並非於銷售時課徵,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漏未申報,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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