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已逾核課期間仍應申報契稅始可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曾於十年前向友人購買一間未辦保存登記的舊房子,當時係直接交屋完成交易,近日欲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才發現房子仍在前屋主名下,要怎樣才能將房子變更到他的名下?」

 

該處說明,買賣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之核課期間依納稅義務人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情形分為5年和7年,雖然本案已逾核課期間,如屋主欲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會同前屋主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取得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始可變更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

更新日期:108-05-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