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擔保解除限制,回國後可否申請返還擔保品?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莊先生來電詢問,他因欠稅未繳遭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日前有急事需出國,經提供親友的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現在已回國了,想領回擔保品還給親友,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說明,遭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因所提供的財產擔保是依法作為繳納欠稅及罰鍰的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的目的,在欠稅或罰鍰尚未繳清結案前,不得返還。即使該擔保品是由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所提供,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本案為例,莊先生只要將欠稅繳清,稽徵機關就會主動返還他所提供的財產擔保品。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繳稅捐或罰鍰所提供的擔保品,於該筆欠稅或罰鍰已確定,卻仍未繳納時,稽徵機關會直接將擔保品行使質權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所以,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捐,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11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