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大不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要求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誤以為使用牌照稅重複發單等情形,經了解才發現民眾將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混淆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而燃料使用費屬於行政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因此,如您對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8-05-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