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消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若免稅條件不變,免再每年申請,倘申請免稅條件變更時,例如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地址、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等情形,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向稅捐機關申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