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為身心障礙者,其所有自用車及計程車分別適用免徵牌照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所有之自用車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可比照大眾運輸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另所有自用車輛,可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申請免稅,亦即,2輛車分別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