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合併認定為一處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張小姐近日來電詢問,因繼承房屋土地欲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張小姐名下已有一筆房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無成年直系親屬可設籍該址,能否再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財稅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欲申請第二處自用住宅用地,須由本人(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或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方得適用。

 

本案張小姐雖無其他直系親屬可設立戶籍,惟該兩棟樓房係屬相鄰且打通合併使用,可免再設立戶籍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您,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地一處認定仍有限制,須該房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或夫妻個別所有者才得認定為一處,如房屋係父子或兄弟所有者則無法適用。

更新日期:108-05-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