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民眾詢問,未親自收到稅單,為何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侷限本人親自簽收,如果納稅人不在送達處所,如戶籍地,稅務局可以將文書,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簽收,例如:大樓管理員,如無上述人員簽收,得將稅單寄存於應送達處所的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納稅人住居所(戶籍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納稅人住居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稅單如寄存於郵局,郵局自收受日起應保存三個月,納稅義務人可於該期間內至郵局領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送達方式有很多種,納稅人未親自簽收稅單並不表示未合法送達,經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或寄存郵局,即發生送達效力;稅單一旦合法送達後,一定要在規定之期限內繳稅,如果逾期未繳稅會被加徵滯納金及遭移送強制執行,提醒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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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5-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