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處展開土增稅重購退稅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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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108年度清查作業將於6月展開。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以減輕因換屋而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負擔。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須對重購地進行管制,管制期間為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在該期間內不得再行移轉,並須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否則須追繳原退還稅款。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捐處提醒民眾,若土地所有權人於管制期間內死亡,將以繼承人為列管對象,持續列管至5年期間屆滿為止。因此,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5-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