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及私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增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8年6月1日起,將針對社會福利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列管土地展開全面清查作業。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果符合下列規定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說明,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列管土地將每年進行清查,如經發現有不符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或有同法第55條之1規定之下列情事,應予補徵原受贈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或併予處罰:(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稅捐處提醒受贈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應注意上述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更新日期:108-05-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