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用所得稅協定需要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之相關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計18個國家,分別為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及巴拉圭,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大致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等,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而財政部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已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於99年1月7日發布施行。 該局指出,我國居住者如為向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按身分別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等表格,並檢附申請書列示之附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表格可至該局網站(網址:www.ntact.gov.tw/檔案下載/租稅協定)下載運用。該局特別強調,印尼為確保居住者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之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在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權益,該局將配合於印尼制式之書表上填載資料並簽章,以取代一般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作法。故請納稅義務人申請居住者證明時,應填寫前述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併同檢附印尼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交該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莊長衛,電話:04-23051111轉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