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牌照之交通工具擅自改換機件,使用公共道路並遭查獲,將視為移用牌照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為圖一時之便利,擅自將愛車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後,未依規定補繳稅款使用公共道路並遭查獲,將被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有改裝或變更情事,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若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一旦遭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31條之規定,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謂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繳納之稅額,並不會扣除已納稅額後之餘額或以改換機件或加裝座椅天數作為計算基礎,因此該局呼籲車主,千萬不要任意改裝車輛,如有改裝請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貼心提醒民眾,如有其他稅務方面的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