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之土地作農業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可以徵收田賦,其餘使用分區之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亦可按田賦徵收。但在公共設施完竣後,即使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徵收田賦範圍,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均已完竣,如對公共設施完竣區域的劃定有疑義,可洽詢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另外,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土地稅減免要件,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