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所有供其本人使用車輛,主動免稅好貼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8年4月8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稽徵機關「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再提出申請;前開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後來車主需搬到外縣市,而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地址變更後,也免提出申請。

  稅務局貼心提醒,目前可適用主動免稅者,僅限於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人;若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是同一人,車主將其車輛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親屬使用,仍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分機401-402、406-408、410-4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