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與車主戶籍未設同址、喪失國籍或死亡,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會被取消!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核准免稅後,如身心障礙者與車主戶籍未設同址、喪失國籍或死亡,致已免稅車輛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應否續予免稅案件,該局會定期運用系統交查戶政機關資料,產列相關清冊,辦理清查作業,以憑核定是否續予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交查產列清冊案件,因故遷出致身心障礙者與車主戶籍不同址者,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其他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者,自不符免稅規定日起恢復課稅,均會發函通知車主補稅,請車主注意查收依限繳納。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8-05-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