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未設同址,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日前頒布廢止「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未設同址,於文到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稅務局不再發函輔導通知,改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者,即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與車主「同一戶籍」之免稅要件,將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免稅取消後,如仍想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稅務局申請免稅,經審核後,始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0123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