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市地重劃重行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60年11月4日受贈登記取得本市南屯區溝子墘段OO地號土地1筆,於81年參與土地重劃後受配本市西屯區惠順段OO地號土地1筆,依其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登載,重劃前:溝子墘段OO地號。則A君再移轉該惠順段OO地號土地時,核算土地增值稅長期持有減徵之起算時點即為重劃前:溝子墘段OO地號土地之取得時點,亦即60年11月4日。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