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符合一定要件,得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之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已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

 若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關房屋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877-979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