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車輛如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一直與其同戶籍,可提出接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來供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於車主死亡後,即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稅,但如果繼承該車輛的新車主,在原車主死亡後一直都與身心障礙者在同一戶籍,且該車輛仍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可於辦理繼承過戶後,由新車主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追溯自原車主死亡翌日起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車輛,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再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在車主死亡後一年內未辦理過戶,將會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號牌,嗣後使用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徵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的應納稅額以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5-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