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販售報紙所開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法登記之報社或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納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所開立之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含在內。印花稅係屬憑證税,已依法登記報社銷售本事業之報紙所開立之收據,因該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