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太極門稅務案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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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負責人洪君8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規定,其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要件,自可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並充分準備具體事證俾利向行政法院提出主張,行政機關依法應依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辦理。
  另洪君80年度及82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案件,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業於99年8月18日訴願決定撤銷國稅局原處分,正由權責機關就相關事證予以審酌中,當事人除已提出之事證外,如另有補充事證資料,均可提送國稅局併案審酌,另為適法處分。
  該部呼籲,本案相關年度案件既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當事人仍宜依相關規定辦理,該部在合情、合理、合法範圍內將盡力協處,使已爭訟多年之本案得予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