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繳納有困難,得向執行機關聲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不因財產設立高額抵押權而不執行,也不因主動繳納部分稅款就視為分期繳納。

  該局表示,民眾欠稅的原因很多,在欠稅執行時,有發現欠稅人認為銀行利率高,房屋土地設抵押權又有優先性,以致於拖延未繳房屋土地的稅款被移送強制執行,直到房屋土地被行政執行機關查封了,才急於詢問可否繳納部分稅款,以塗銷查封。

  地方稅務局說明,欠稅執行的標的,會選擇對欠稅人有利、節省成本等方式執行,但不動產欠的地價稅和房屋稅是比抵押權更具優先性的,當行政執行機關找不到較相當的其他財產可以執行,只查得欠稅人名下欠稅的土地或房屋,如果不拍賣就不能徵起欠稅時,那麼不論抵押權設定高低,都會考慮以欠稅的土地或房屋為查封拍賣標的,而且不會因為欠稅人任意的繳納部分欠稅就停止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階段才表示要分期繳納,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欠稅人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欠稅,程序上,應先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由行政執行分署審查後並經稅捐機關同意才能分期繳納,而且還有其他的條件,如:需要擔保人或擔保財產等等,不是自己到稅捐機關任意表示繳納一些錢就算分期繳納。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稅捐在繳納期限內繳清最划算,滯納金或執行必要費用都是欠稅人多出來的費用。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