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稅捐債權,禁止欠稅人財產移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原則上,納稅義務人於繳清該移轉不動產之欠稅即可辦理移轉登記。惟該局為確保稅捐債權,如不動產所有權人僅有該筆移轉之不動產且滯欠該筆移轉不動產以外之其他欠稅時,該局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通知地政單位禁止該筆不動產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又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稅捐債權,該局受理不動產買賣移轉申報案件查欠時會輔導欠稅人繳清所有欠稅,如欠稅人對於其他非移轉案件之欠稅不予理會,該局仍會依規定通報禁止該筆不動產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欠稅人,如有欠繳稅捐應儘早完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增加徵納雙方之困擾。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8-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