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此乃為避免夫妻間利用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之方式,達其土地登記至夫或妻名下而有巧取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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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