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是否要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者,徵收田賦(目前停徵),所稱農業用地係指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林業、養殖、鹽業、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而言。因此,原符合課徵田賦之非都市農業用地,經申請變更或更正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者(如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已不屬課徵田賦範圍,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建造執照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興建工廠或體育館場等,則依實際動工年期自次年度起改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對於農地變更使用之課稅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