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雖仍有居住事實但戶籍遷出,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已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即使仍實際居住於該處,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請領各項補助等需求,將戶籍全戶遷出,雖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作自用住宅使用,未變更作其他用途,依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辦竣戶籍登記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一,提醒民眾戶籍遷移時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權益。

  該局呼籲民眾,嗣後如戶籍遷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在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對地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按111~118、123分機轉接第一股,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