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農業用地檢附拍定人名義之農地農用證明如符規定應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當事人檢附有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仍在有效期間者,仍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述所稱「當事人」並未排除新所有權人(拍定人),即拍定人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向農業單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核發之證明書上之土地所有權人自應記載為新所有權人(拍定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呂君持有潭子區2筆土地,於108年3月1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且由拍定人陳君買受該不動產,而陳君於同年3月15日收到本分局通知後,在4月3日檢附載明其所有權人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陳君持憑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符合移轉時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要件時,應准予適用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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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