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當心地價稅變貴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因此,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於事後將戶籍遷出,則不符合前開規定,民眾必須主動於戶籍變更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經查獲,將被補徵核課期5年內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差額並處罰。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工作等其他原因,而將全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在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仍應自戶籍遷出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戶籍遷徙時應特別留意,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留在原戶籍地,該處土地的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