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11月18日起,我國廠商及斯洛維尼亞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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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本互惠規定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經駐奧地利代表處經濟組積極與斯洛維尼亞財政部協調結果,臺斯兩國聲明基於互惠基礎,自2010年11月18日起,我國廠商及斯洛維尼亞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此係繼德國自2010年7月1日起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名單後,第2個正式與我國建立互惠退稅機制之國家,此舉將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並可吸引斯國廠商前來我國參展,進而促進周邊產業之發展。
  財政部並指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查結果,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及香港、澳門等國家(地區)目前並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爰依上開稅法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得依互惠規定給予該等國家(地區)之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給予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待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瞭解我國廠商赴外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可否互惠退稅,該部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助確認駐在國政府有無提供是類退稅機制,將俟蒐集結果彙整建立與我國互惠退稅國家名單,屆時相關訊息將建置於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供廠商瀏覽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