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法院拍賣之土地,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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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債務人之土地經法院拍賣後,倘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時,該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稅務局說明,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清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倘遇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遭法院拍賣之土地,強制執行費用較優先於稅捐債權受清償。納稅義務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