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後,無須再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本市沙鹿區的張小姐來電詢問,家中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原本已經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障者近期須重新鑑定資格,鑑定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之車輛,在身心障礙者於重新鑑定期限內辦理鑑定後,免再重新申請免稅,由該局自行延長免稅期限至下一次重新鑑定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如果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則不符免稅條件,使用牌照稅將自有效期限到期次日起恢復課徵;之後如重新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必須再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08-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