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鄉隔代教養小確幸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因父母死亡、失踨、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而由祖父母擔任孫子女之第一順序監護人並實際扶養的隔代教養家庭,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可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歩說明,上開列報扣除額規定,除「死亡」情形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查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施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108-05-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