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須即時提出申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民眾如將舊有房屋拆除,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即可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5-0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