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違章後才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事後才向行政執行分署辦妥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應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過了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車主始向該執行分署申准分期繳納該欠稅款,還是無法改變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123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